皖职院〔2023〕15号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科技成果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科技〔2020〕1号、国科发区〔2020〕133号)、(皖财教〔2022〕13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对《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皖职院〔2016〕177号)进行修订。在学院管理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和个人(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担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主要成员由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科研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二条 学院积极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每年重点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实验室研究、小试、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
第三条 学院鼓励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定期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四条 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情况下,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章 转化原则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学院宣传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需与成果接收方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成果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保密范围、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签订成果转化合同须在第一成果完成人与其他成果完成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下进行。
第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涉金额的大小,按照学院“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要求,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决策机制,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大于 50万元的项目须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10万元至 50 万元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的程序
科技成果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第一成果完成人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附件 1)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承诺书》(附件 2),提出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
(二)科研处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并对拟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和价格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 15 天。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由科研处组织不少于 3 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并以认定结果为准。
(三)公示无异议后,合同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
(四)技术合作类成果转让或许可合同须到科研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变更、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一)第一成果完成人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附件 1)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承诺书》(附件 2),经科研处初审后,报国资处。
(二)国资处按照学院有关要求进行论证、审核,形成报告后提交学院审批,经学院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等材料,由国资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批。
(三)科研处负责委托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对学院拟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办理无形资产权利变更手续。
(四)学院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以股东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院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院研究技术相关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院所有。毕业生和调离学院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知识产权,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科技成果相关的其他权益。(收益分配前应扣除前期在学院报销过的相关费用,对扣除后的剩余收益费用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是指促进科技成果的人员或机构。对于无中介参与的转化项目,中介收益部分由成果完成人分配。学院收益部分由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按照 2:1 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的分配形式分为:以科技成果直接转让不组建企业和以科技成果转让组建企业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不组建企业:净收益在成果完成人、学院(含所属单位)、中介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1.授权 3 年内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
净收益金额(万) | 成果完成人(%) | 学院(%) | 中介(%) |
≥50 | 90% | 5% | 5% |
10-50 | 85% | 10% | 5% |
≤10 | 80% | 15% | 5% |
2.授权 3 年后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
净收益金额(万) | 成果完成人(%) | 学院(%) | 中介(%) |
≥50 | 85% | 10% | 5% |
10-50 | 80% | 15% | 5% |
≤10 | 75% | 20% | 5% |
3.技术合作类成果转化
学院鼓励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共同实施转化。对于技术合作类成果转化项目,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不提取收益,收益全额转为横向研发经费,并按照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需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成果转化后,学院给予完成人科研工作量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年最新版《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日博体育,日博注册技术合作类成果转化,完成人申报科研工作量时,仅限在成果转化经费到账工作量与横向科研项目到账工作量之间 2选1计算,不可叠加或组合计算。
(二)科技成果转让组建企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股权,原则上成果完成人、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70%的股权,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享有 10%的股权,学院享有 20%的股权。其中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的股权由学院统一委托国资处经营管理。成果完成人与学院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并签订确权协议的,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的现金收益可以全额提取。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个人或单位自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日博体育,日博注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执行,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学院政策相应调整。对按规定给予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 职务成果收益中属于成果完成人的部分直接按比例归属个人。二级单位所得作为其发展基金,用于该单位科技创新和专业建设。学院所得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主要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下达给发明人的专利奖补经费可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全额提取(如专利申请未在学院报销相关费用,如果报销则扣除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部由第一完成人分配)。申请时间有效期为专利授权日之后的一年之内,若逾期未领取,则自动转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与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等。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的,学院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院依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承担,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还应赔偿学院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校内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皖职院〔2016〕 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