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第96号和102号日博体育,日博注册入驻合肥市职教基地院校老校区用地问题的处置精神及合肥市有关批示精神,经我院教代会一届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将学院老校区本部、东校区、北校区及西校区原划拨教育及住宅用地按现行合肥市有关政策统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在落实市里净地收储的要求的同时,为保障居住在老校区的拥有合法房产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适度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保证土地收储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拟由合肥市政府划拨西校区32亩土地筹建拆迁安置住宅小区。现依据合肥市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拆迁范围
学院本部、东区、西区和北区土地证界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辅助设施(具体见规划地形图)。
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日博体育,日博注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在该实施细则执行之前市里若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一律按新的文件政策执行。
三、有效房屋及面积认定
按政策规定对拆迁房屋有效性进行确认,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有效房屋及建筑面积认定一律依据合肥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为准。其他任何证明文件均不作为认定依据。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着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安居乐业、提高幸福指数的理念,采取实物补偿(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化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被拆迁人可选择其中任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实物补偿安置
按原地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使用面积“拆一安一”原则,并实行最低安置面积保障。考虑到多高层公摊差和设计误差等客观因素,补偿安置建筑面积无偿增加到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3倍。
⑴ 按上述规定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仍不足规划设计最小补偿安置房套型的,按最小套型补偿安置。
⑵ 按上述规定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在两个套型之间的,可允许上靠就近档次套型补偿安置。
(二)货币化补偿安置
按合政[2002]195号及合政秘[2006]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搬迁补偿费、临时补偿安置补助费
1、原则按合政[2002]195号及合政秘[2006]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被拆迁人采取自行过渡方式安置,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偿费。
3、考虑到装修装潢时间所需,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发布后二个月止。
4、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7元/月*m2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按14元/月*m2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超过30个月的,从第31个月开始按21元/月*m2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采取600元/月*户保底补助。18个月以内按7元/月*m2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不足保底补助标准的,一律按600元/月*户执行。
5、搬迁补偿费按400元/次标准执行,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六、附属物、装潢等补偿费
1、按合政[2002]195号及合政秘[2006]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装潢装饰补偿评估由拆迁人从市土地储备中心评估库中抽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3、非个人装修安装的门窗等设施不列入补偿范围。
4、合政[2002]195号及合政秘[2006]32号文件条文中没有列入的装潢类依据合肥市相关装饰工程定额并结合使用年限予以评估。
七、安置房户内外基本设施标准
(一)户内设施标准
⑴ 墙、顶、地:毛坯。
⑵ 门窗:保温防盗进户门;彩铝真空防辐射玻璃门窗。
⑶ 厨房:管道天然气进户,安装管道煤气计量装置。
⑷ 阳台:标准不锈钢栏杆+钢化玻璃半封阳台。
⑸ 供暖:除厨房外,所有独立区域安装供暖装置。
⑹ 联通:智能对讲门铃系统。
(二)户外设施标准
⑴ 标准建筑及结构抗震结构设计。
⑵ 电梯:单元两梯,一线知名品牌。
⑶ 外墙:保温、面砖、高弹涂料(或真石漆)。
⑷ 保安:集中智能监控,24小时服务。
⑸ 车位:地下与地上相结合,力争实现一户一位。
⑹ 其它:景观、围墙、门禁等配套设施基本齐全。
八、开户、办证等费用
1、水、电开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煤气、供热开户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若团购房建设,上述费用拆迁人统一安排时,将退还被拆迁人中属于教职工住户的该项费用。
2、安置房办证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评估费、手续费、登记费及印花税等),1:1.3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以内的由拆迁人承担;超过规定补偿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3、有线电视、电话等移机或开户费用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标准》附件五执行。
九、费用结算及时间
(一)增购面积费用
⑴ 实际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规定补偿安置建筑面积(1:1.3)以上部分按综合造价或与团购房单价挂钩结算,暂定4500元/m2(多退少补)。
⑵ 增购面积价款被拆迁人分三次向拆迁人缴纳,分别在安置房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束后、结构封顶后、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缴纳,缴纳比例为4:3:3。乙方未能与甲方结清增购建筑面积款项,视为拆迁人自动放弃增购需求。
(二)专项及开户税费
⑴ 需被拆迁人缴纳的专项开户费用,在专项实施前2个月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市里专项收费规定标准结清。
⑵ 需被拆迁人缴纳的办证费用,在办证前2个月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市里收费规定标准结清。
(三)临时过渡补助、搬迁及装潢等费用
⑴ 临时过渡补助、搬迁及装潢等费用发放在被拆迁人交拆迁房钥匙后一周内由拆迁人安排进行。
⑵ 临时过渡补助、搬迁费用凭拆迁人签发的结算书到拆迁人财务部门办理。搬迁费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分年度发放。
⑶ 装饰装潢等费用凭三方签字认可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到拆迁人财务部门办理。装饰装潢等费用一次性发放。
⑷ 上述费用也可与应缴纳的增购安置面积费用进行对冲结算。
十、拆迁安置房型设计
1、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2、房型面积控制在90~140m2之间。
3、最终房型面积依市规委会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确定。上述套型面积由于规划审批、立面设计、结构设计等原因,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争取控制在+3~-5%之间。
十一、回迁安置选房
1、被拆迁人可以在无偿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15~20m2选择就近档次套型安置房(被拆迁人中非学院教职工住户的不再安排增购,一律采取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
2、上靠就近档次套型数量不足时,符合条件安置群下线±1.50m2(含±1.50m2)区域以内的拆迁当事人,采用摇号或抓阄方式选定补偿安置套型。
3、确定回迁房套型后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适时安排时间通过集中摇号或抓阄方式确定选房序号并在其确定的套型住宅中选择楼层和楼号。
4、被拆迁人只能在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的房型中选房。
十二、物业管理等费用
1、物业管理费按市里规模小区收费的平均值执行。
2、地上车位租用费按市里规模小区收费的平均值执行(地下车位按综合造价由被拆迁人购买使用)。
3、二次供水费按市里规模小区收费的平均值执行。
4、绿化用水、公共用电费按市里规模小区收费的平均值执行。
5、拆迁人可从小区商业收入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统一对全校教职工补贴。
十三、奖惩措施
1、在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被拆迁人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后只能享受“拆一安一”政策,不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不予发放搬迁补偿费、临时补偿安置补助费、合法附属物补偿费;水、电、气等开户费自行承担。
2、被拆迁人按期或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学院将给予1000~2000元奖励。
十四、其它事项
1、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拆迁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自行出售房屋的原教职工住户有协助说服购房户(现被拆迁人)的责任和义务。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有在被拆迁人对各种补偿费用确认的前提下方可正式签订。在此之前拆迁人可与被拆迁人签订意向性协议书。
4、交房搬迁时间由拆迁人统筹安排。交拆迁房钥匙时间由搬迁通知书载明,原则上搬迁通知书在确定的搬迁时间前1个月发出。
5、拆迁补偿安置分房,一律采用摇号或抓阄方式进行。
6、选房时间由拆迁人确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十五、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老校区处置领导小组或其授权部门解释。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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